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11 16:53:27  来源:吉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点击数: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作部署,精准实施差别化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市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经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提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1.阶段性提高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在吉安市中心城区(井冈山经开区、吉州区、青原区、庐陵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至少有一方在吉安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9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本地单缴存职工和异地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
2.阶段性提高在县(市)购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在县(市)购建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至少有一方在吉安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本地单缴存职工和异地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上述政策自2024年1月15日实施至2025年3月31日。在政策实施期间,如个贷率高于95%(含)时,此政策停止执行,恢复执行调整前的贷款最高额度。
二、暂停执行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与个贷率挂钩的政策
从2024年1月15日起,暂停执行《关于优化调整个别住房公积金信贷管理措施的通知》(吉房金委字〔2016〕4号)中“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我市个贷率情况设定上限,个贷率超过95%最高20万元,个贷率90%-95%最高30万元,个贷率低于90%最高50万元”的政策。暂停执行期间,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与本市单缴存职工一致。
三、开通二手房组合贷款
从2024年1月15日起,缴存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时,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即可办理组合贷款。职工购买二手房首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额度三者总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四、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用于对冲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从2024年1月15日起,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办理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使用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对冲还款,不足部分从借款人的还款银行卡内扣除。
五、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阶段性“提贷并举”政策延长至2025年3月31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房金委字〔2023〕8号)确定了阶段性实行公积金“提贷并举”政策。该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5年3月31日。
附件: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的解读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


附件:

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的解读
一、阶段性提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一)享受对象
在我市缴存和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在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均可享受。
(二)贷款最高额度具体规定
分购房区域、缴存类型,实行不同的贷款最高额度。
购房区域及购房类型
双缴存职工家庭
单缴存和异地缴存职工家庭
在中心
城区
购房
新建商品房
(一手房)
100万
90万
二手房、商转公
80万
70万
在县(市)购一手房、二手房,自建房,商转公
70万
60万
(三)执行时间
上述贷款最高额度政策自2024年1月15日实施至2025年3月31日。在政策实施期间,如个贷率高于95%(含)时,此政策停止执行,恢复执行调整前的贷款最高额度。
二、开通二手房组合贷款
(一)享受对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二手住房,同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条件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时,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职工购买二手房首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额度三者总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二)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达成买卖意向,签署房屋买卖协议。
2.买卖双方共同到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公积金贷款资格及贷款额度的初审。买卖双方持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协议、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的在公积金窗口签署未婚声明)、委贷银行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价格咨询报告》办理。
3.住房公积金贷款初审通过后,买方支付首付款给卖方。买卖双方共同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4.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共同到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
5.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贷款抵押登记,买卖双方持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协议、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等办理。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共用同一住房为贷款抵押物、一本抵押权证。
6.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收妥贷款抵押权证后,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放款。
(三)抵押物价值认定
以房屋买卖协议载明的购房总价款、参考同地段市场均价、委贷银行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价格咨询报告》中估价结果的低者进行确认。
三、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用于对冲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享受对象
我市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使用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对冲还款,不足部分从借款人的还款银行卡内扣除。
(二)办理模式
1.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对冲后需各保留5000元)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息的,依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可直接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对冲提前结清贷款。
2.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对冲后需各保留5000元)小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息的,先将差额部分从借款人的还款银行卡内扣除,再办理公积金账户余额对冲结清贷款。
四、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阶段性“提贷并举”延长至2025年3月31日
(一)享受对象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2025年3月31日前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先办提取再办贷款申请,提取时留下“存贷挂钩”所需的账户余额)。贷款额度按照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确定,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二)执行时间
一是购房时间在2025年3月31日前(含3月31日,指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备案日期一年内办理“提贷并举”有效)。二是在政策实施期间,如个贷率高于95%(含)时,此政策停止执行。